·可以要求你信赖的亲友给予陪伴、心理支持及真诚的倾听。
·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心理支持或资源信息,可寻求专业人员的建议。
(3)夫妻间的互相援助
·如果能彼此接纳个别的应对方式,又能表达共同的伤痛,有助于夫妻关系更加紧密。
·如果夫妻间的沟通出现困难,可以寻求专业人员的协助。
·请允许他说出对整个事件的描述,以及对亡者的各种感觉。
·支持与接受他表达情绪、允许他哭泣,例如:“我就在这陪着你”。
·帮助他说出感受,例如:“你一定难以接受”。
·用肢体接触来表达对他的关心,例如:握住他的手、拍拍他的肩、拥抱。
·协助找到支持团体或有关的社会资源。
·收起伤痛,重新站起。
·当他悲痛哀嚎、哭泣不止时,不必过多说:“不要再难过了”、“不要再哭了”、“不要伤心了”,这样的安慰话语对于悲伤者的痛苦帮助较小。
·尝试着去了解、去接触悲伤者此时的心境,陪着他默默的哭泣,陪着他去谈内心的哀伤与遗憾等感受,陪着他去说出内心的自责与对死者的歉疚感。
·当悲伤者表示想一个人静静哀思时,陪伴者默默的陪在一旁,好让悲伤者静静的独处等等。
我们要了解,在这个时刻,我们并没有办法去减少悲伤者内心最深处的痛。但是虽然我们不能帮助他们远离这样的悲痛,我们的陪伴、支持与安慰,仍然有重大的意义与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当我们能够去接触到亲友内心最深层的哀伤与痛苦时,这样的陪伴、支持与安慰能够让我们与亲友的痛苦、绝望的心灵产生一种连结,而这样的连结对于正陷入孤独无援、悲伤无助、痛苦不已的悲伤者来说,虽然不能减轻其悲伤的心情,却能陪着他去承受、去经历、去走过这段痛苦生命历程。
(4)注意与其他受灾家庭相处
·许多家庭共同经历失去亲人、毕生财产的苦痛,不必相互比较彼此的不幸。
·灾难使大家都是落难人,经历同样的劫难。
·请记住:在灾难的不幸之下,你不是孤独的,可以和其他受害家庭相互扶持,一同走出悲痛的生活。
简言之,当遭遇创伤的你感觉悲伤时,不妨哭出你的伤痛;感觉害怕时,不妨喊出你的恐惧;感觉难受时,不妨说出你的感受。而当你看到别人陷入伤痛和无助时,你哪怕只是拍拍他的肩膀,握住他的双手,或者给他一个拥抱,或许就能让他感受到温暖和支持的力量!
救灾是一场争分夺秒的攻坚战,也是一场持久的心理战。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亲人过世后所会出现的哀伤历程是人类心理在面对重大失落时的必经过程。对于大部分的哀伤者来说,如果能够在家人亲友彼此的陪伴下,随着时间的过去而逐渐走过忧伤,那么这样的过程通常并不需要去寻求专业的心理协助。但是如果哀伤者因为过度的悲伤、绝望而出现自杀意念时,或是由正常的哀伤历程演变成为抑郁症情况时,就需要寻求专业心理帮助了。
心理的重建是尊重人的价值。现代社会事高度关注人的价值的,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人的尊严和人人平等以及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都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而我们的心理重建就是将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置,努力去帮助那些受到伤害的人们恢复本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尊严和幸福。
心理重建也是关注社会价值。人类的社会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整体,对于社会中的不安全和缺陷,特别是影响深远的灾难,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去干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