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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第3页)

陈组长炳林:主席、各位委员。报告委员,当初这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是以机密庭来审理,而审理结束后,我们也曾经去要求过判决书,但是不管是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他们认为既然是机密庭审理,因此就把判决列为机密,这是我们跟地方法院还有高等法院要求判决时,法官告诉我们的,我们并没有去要求不要发表判决书。

李委员敖:请问“国安局”有没有判决书?

陈组长炳林:我们没有判决书,因为我们不是被告,而判决书是寄给被告跟原告的。

李委员敖:但是地方法院的判决书都已经上网公布了,并没有秘密,依照你的说法,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也是机密,但是并没有呀!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不是机密,为什么到高等法院时判决书就变成机密?

陈组长炳林:我们也曾经打电话到地方法院要求判决书,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说这是机密,所以不给。

李委员敖:可是我们可以上网看到,这是怎么一回事?

陈组长炳林:我们上网也没有看到。

李委员敖:你们的网络恐怕需要调查一下。

另外,报告局长,我用“报告”两字告诉你,为什么我一再强调要徐炳强这个判决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了关键问题,就是李登辉下命令给殷宗文局长,叫他把钱拨给“台综院”,今天你也同意按照法律程序向“台综院”追讨790万美元,相当于新台币亿元,上次王副局长说两星期内你们会找律师,并且两次跟“台综院”谈判,对方愿意,也有诚意地表示要来解决这个问题,可是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既然你们有权力追回这笔钱,就可以证明当初将这笔钱拨给“台综院”是错误的。谁下命令拨这笔钱?是李前“总统”。李前“总统”涉嫌贪渎罪,所以本席要告李前“总统”,但本席发现,有一项重要的证据被你们阻挡了,针对李前“总统”下令给殷宗文一事,本席所掌握的证据都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请问薛局长,你们能不能拿出这个证据?

薛局长石民:本局似乎没有这种直接证据,因为都是以口头交代;如果有,我一定愿意提供给委员。

李委员敖:您说是以口头交代,可是据本席了解,根据殷宗文未公布的回忆录,命令不仅是口头,且有经过批文。

薛局长石民:我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李委员敖:贵局没有这项档案吗?

薛局长石民:没有。

李委员敖:还是档案被销毁了?

薛局长石民:自我上任之后就没有这项档案。

李委员敖:好的,那么本席了解这个情况。本席认为你们在拦截这件事,以使本席得不到证据去告李前“总统”。“监察院”公报刚提出要弹劾徐炳强时,已经公布了这项证据,这表示说,你们要拦也拦不住。因此本席认为,你们连“国安局”重要人物的判决书都拿不到,这在情理上说得通吗?你们有必要了解局里重要干部被收押、被判决,却连他的判决书都没有吗?

薛局长石民:我没有拿到。

李委员敖:你们要不要去拿?如果你们向高等法院索取,能不能要得到?

薛局长石民:我们可以去要。

陈组长炳林:报告委员,我们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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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局”密件落在我手里

李委员敖:好,你们去试试看。

其次,李前“总统”在进行诺贝尔和平奖相关安排的事,从陈“总统”口中出现了,薛局长也知道,登载在9日的报纸上,是陈“总统”在8日这么说的。请问薛局长,贵局是否知悉李前“总统”在推动争取诺贝尔和平奖这件事?

薛局长石民:我不知道。李前“总统”任内时的事情,我都不知道。

李委员敖:当时你确实尚未到职,但“国安局”是否知道此事?

薛局长石民:我现在没有办法答复委员。

李委员敖:本席愿意现在答复你,本席手里拿的,就是贵局的内部文件,是殷宗文给李登辉的,其中提到“建议钧长”,其中钧长二字前面空一格,表示文件是呈给李前“总统”的,又提到“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提名,并考虑我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需要,本局……”。这是贵局内部秘密文件,当然也是贵局保密防谍工作做得不够,才会让文件落到本席手里。

薛局长石民:请问委员,我能不能看一下文件?

李委员敖:可以。你可不要摸,否则会留下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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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想赖?

薛局长石民:不过这份文件没有成文。

李委员敖:本席只是要告诉你,最后“国安局”动用的预算是美金4478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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